「我花錢買的手機真的屬於我嗎? 我有權修改我的手機嗎?」 這是美國消費者最近在爭取的權利。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DMCA) 當中的反規避條款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 禁止消費者修改、解鎖自己的手機, 引發 電子先鋒基金會 (EFF) 及 Chilling Effects 等等消費者權益/人權團體的抗議。 反規避條款的原意是要保護 智慧 財產權, 所以對於廠商侵犯消費者 實體 財產權的行為, 賦予法律上的正當性。 EFF 曾經在法院上力爭手機越獄 (jailbreak) 與 root 的正當性。 [ 1、 2] 但是對大多數的消費大眾而言, 越獄跟 root 似乎並不是很重要的基本權利, 所以也很少人會質疑日益擴張的智財惡法如何令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逐漸 凌駕於實體財產權、 凌駕於人權 之上。
直到今年初, 拜美國國會圖書館之賜, 「手機解鎖、 更換電信業者」 竟然變成非法行為, 這才讓 DMCA 成為主流媒體關注的議題。 (註: unlock 不同於越獄) 本來低價手機綁約, 是消費者與電信業者之間的契約, 而且跟智慧財產權無關, 這怎麼會牽扯到保護智財的 DMCA, 又怎麼會是分享知識的美國國會圖書館出面來強制消費者履行呢? 原來 DMCA 的條文寫法就是先一竿子打翻消費者對電子產品所應握有的實體財產處置權, 再列舉少數例外; 而國會圖書館有權解釋法條、 列舉例外, 但每幾年必須重新檢討一次例外存在的必要性。 先前 「為了更換電信業者而解鎖手機」 被國會圖書館列為例外 (合法; 不受 DMCA 反規避條款限制); 但去年十月國會圖書館宣佈: 新買的手機的解鎖行為將不再受到例外條款的保護。 九十天後 -- 也就是今年一月起, 手機解鎖更換電信業者成為非法。
這個消息終於引起消費者全面抗議。 「這是什麼反消費者、 反商業競爭、 反常識的法律!」、 「法律寫得太爛才會讓國會圖書館干預自由市場」、 「聯邦政府要求消費者必須品牌忠誠於電信業者」、 ...。 手機產業協會 CTIA 表示: 就是因為綁約才能讓這些手機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 但 科技法律人士指出: 考量折舊、 計畫報廢、 政府補貼、 ... 等等因素, 手機產業的說辭欠缺說服力。 就算業者的說辭有道理, 那也應該從契約相關法律去要求消費者履約; 怎麼會是由 DMCA 出來插手, 同時又把未簽約卻買到鎖機的消費者給牽連進去呢? 另外, 也要提醒環保人士: 如果美國這個法令成為全球趨勢的話 (下詳), 就算你自己沒有興趣解鎖更換電信業者, 請考慮這個規定將會讓回收的手機失去它在經濟弱勢地區的二次生命價值 -- 就像 Windows 8 認證的平板電腦開機鑰匙不在你家 一樣, 這種鼓勵丟棄鼓勵消費但罔顧環境衝擊的 計畫報廢 (planned obsolescence) 策略, 將會 加速電子產品垃圾化。
於是大家在白宮請願網站要求解鎖合法化; 連署人數超過十萬人門檻, 白宮必須回應。 (多麼希望臺灣也有這樣的機制啊! 但可惜我們的各級政府似乎都只能看見網路技術的產業價值, 而看不見它的教育/民主/國際接軌等等 賺錢以外的使用價值。) 隨後 白宮具體回應, 表示支持大眾的看法, 認為手機 (及平板電腦) 解鎖合法化才符合自由競爭、 符合大眾利益與常識。
但是 主張資訊自由化的網站 techdirt 指出: 就算白宮支持手機解鎖合法化, 恐怕還必須面對另一個困難。 先前爭議不斷的美韓自由貿易協訂 KORUS 裡面, 也有類似 DMCA 的反規避條款, 美國恐怕不能片面放寬自己國內的管制。 現在回頭看看: 美國近年來大力推動網路管制法案 SOPA 並企圖與各國政府簽訂黑箱密約 ACTA 與 TPP, 就越來越可以看懂利益團體的操作手法了: 先讓其他國家 (例如 不看條文就愛戀 TPP 的臺灣) 不明就裡地胡亂簽下侵犯人權與國家主權的密約, 然後就可以回頭告訴國內公民: 「唉呀, 這是國際協訂耶, 抱歉呵, 我們不能片面鬆綁。」 儘管 目前世界各國多半允許手機解鎖 (新加坡、 以色列、 智利甚至明確立法禁止業者鎖手機, 以阻止壟斷), 但美國貿易代表 (USTR) 極力引誘各國執政者背叛民主程序簽定密約決心十分強大。 (右圖: 西班牙南部大城 Sevilla 大街上的手機解鎖廣告。 "liberación": 使自由)
Public knowledge 認為: 單就手機解鎖一事而言, 美國自行將它合法化並不會與 KORUS 抵觸。 但無論如何, EFF 提醒大家: 手機解鎖一事, 竟然需要每幾年確認它的合法性, 這突顯的是更深層的 DMCA 反規避條款的不合理性, 應該要從根源解決。 如果大眾看不見 「廠商以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名, 行剝奪消費者實體財產權之實」 這樣的現象與趨勢, 到最後, 你我手中的 「財產」 (特別是電子產品) 恐怕會越來越不像我們過去所擁有的一本書或一部車, 而會更像是駭客任務當中嵌入培養基人類體內的遠端遙控連線裝置 -- 它服務的是遠方的老大哥, 而法律禁止你對它做任何更動。
[3/19 補充: 正好就在本文刊出前後, Wired 也有一篇文章 「何止手機 -- 我們當然有權解鎖任何自己所擁有的財產」 提出相同的抗議, 並且用農業機具與汽車等等實際案例說明荒謬的智慧財產權如何逐漸侵蝕實體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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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邊沒電腦; 口頭推薦本文嗎? 可以請您的朋友搜尋 「手機解鎖權」。
說到DMCA,又讓我想起前兩個星期的這篇:
回覆刪除http://www.avpclub.ddns.info/discuz/viewthread.php?tid=45952
G-statement:
回覆刪除"那也應該從契約相關法律去要求消費者履約; 怎麼會是由 DMCA 出來插手, 同時又把未簽約卻買到鎖機的消費者給牽連進去呢?"
G-statement is persuasive if DMCA claims the aforementioned terms!
神器 3310 加強版《Nokia 105》 擁有史上最強悍待機能力 yam蕃薯藤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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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有促銷Nokia手機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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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iFixit的宣言就有這麼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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