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 大學為什麼淪落到與專利蟑螂並肩作戰? 在臺灣, 大學要求師生讓渡專利, 這算是教育, 還是剝削? 算是 empowerment, 還是 enslavement? 撇開社會整體利益不談, 「配合各校追逐專利績效的政策」 符合師生自身的狹隘利益嗎? 會不會到頭來甚至連學校也沒有得到好處? 這一切所為何來? 我們還要繼續活在母體 (The Matrix) 的虛幻世界裡面, 高高興興地一邊被榨取營養, 一邊保衛這個系統嗎?
一、 與專利蟑螂共舞
美國最近在推動專利法改革。 眾議員 Bob Goodlatte 提出 Innovation Act 意欲遏阻專利蟑螂。 其中一段名為 covered business methods (CBM) 的法條旨在降低挑戰垃圾專利的門檻。 也就是說, 當一般小公司在面對垃圾專利的威脅時, CBM 可以讓它更有機會站在較公平的立足點上自我防衛。 微軟跟 IBM 卻跳出來大聲抗議, 主張 CMB 不應擴及軟體專利 -- 現在大家都知道誰家的垃圾專利最多了。 削弱之後的版本 (也就是讓專利蟑螂保留較多為惡空間的版本) 在眾議院以 7:2 通過。
降低專利蟑螂殺傷力的法案, 微軟與 IBM 不喜歡, 這可以理解 -- 畢竟微軟的商業模式已經轉變成 專利勒索; 它從 android 專利授權金所獲得的收入五倍於 windows phone 的收入。 令人訝異的是, Timothy B. Lee 指出: 沒想到大學竟與專利蟑螂並肩作戰。 一個自稱為 TPL Group 的組織蒐集了很多反對改革的信件。 其中除了包含專利律師、 藥廠、 生物科技公司之外, 有一封信竟然來自美國大學聯盟/美國教育委員會等等六個大學聯盟。
基本上這些大學擔心修法之後, 就更難收到專利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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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大學通常不會像專利蟑螂那麼過分, 但大學為了收取權利金而導致大眾必須付出成本, 這跟專利蟑螂造成的問題並沒有太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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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ad Genetics 的訴訟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該公司 企圖將 「乳癌檢測服務」 的競爭對手逐出市場。 ... 跟 Myriad 聯手的, 還有 U. Penn. 跟 U. of Utah. 。 如果他們勝訴, 乳癌檢測很有可能因為缺乏競爭而變得昂貴。
另一個例子是 Eolas。 十多年來, 這家專利蟑螂聲稱他們握有 「外掛程式播放網頁內嵌內容」 的專利, 以此控告 (微軟、 蘋果、 google 等等) 網路公司。 加州大學是 Eolas 的訴訟夥伴, 也是當初取得專利的地方。 ... Eolas 從這些網路大廠榨出數千萬美金, 加州大學也分一杯羹。 ...
參與聯署的六大聯盟之一是 AUTM -- 各大學技術移轉中心的代表。 大學的其他部分透過創造與傳遞新知以提升公共利益, 技轉辦公室卻反其道而行: 透過取得專利、 對於公眾取得大學研究成過設下限制, 以便為大學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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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制專利蟑螂的法案必然也將減少大學的專利金收入。 但這並不表示專利改革是壞事。 它反而提醒我們: 有些大學積極從事專利授權的行為, 有違大學 「促進公共利益」 的更根本任務。
該文中還提到: 耶魯大學將 AIDS 藥物 d4T 的專利授權給 BMS 藥廠; 藥廠將藥價設得很高, 原發明人 Prusoff 教授看不下去, 跳出來抗議, 提醒大家: 「我們當初做這研究並不是要賺錢的。 我們是希望開發一款能夠嘉惠社會的化合物啊!」
將近四年前, 我已在 「內耗型競爭力」 一文當中提到 「傷害擴散的創新」: 「不管一項專利對社會有沒有幫助, 想盡辦法申請專利卡位, 變成了大學教授的主流價值, 變成了我們毫不質疑的努力方向。」 看來臺灣的大學所生的病, 在 「智慧財產信仰凌駕一切其他價值之上」 的源頭美國, 問題更嚴重。
二、 教育部提醒: 學生比較好欺負
教授畢竟是學校的員工, 所以對於教授的發明, 學校參與分一杯羹甚至主導如何對外授權, 也是很可以理解的事。 不過學生與學校之間通常沒有僱傭關係, 那麼學生在校期間所發明的專利, 應該歸屬於誰呢? 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的 「大學研發成果歸屬之FAQ」 已經明確表達教育部立場 -- 基本上就是在解釋大學可以如何從教授與學生手中取得研發成果。 其中談到學生的發明, 教育部建議: 「... 最佳辦法仍是於研究計畫之始, 即與學生簽訂發明讓渡協議。」
研究助理領的薪水極低, 又不似專任教授與學校之間是長期的僱傭關係, 要求研究助理讓渡其發明成果, 實在很牽強。 不過很多大學並不滿足於透過微薄的研究津貼為 「佔有學生的智慧財產」 取得正當性。 南開科大、 聯合大學、 高雄餐旅大學、 台南應用科大、 僑光科大、 高師大、 臺南大學、 ... (還有很多) 都進一步透過 「專利申請補助」 的關卡來要求學生簽署專利讓渡同意書。 所以即使學生從事的是沒有領錢的專題研究, 只要他 (或他的指導教授與組員) 想透過學校申請專利, 也都必須放棄自己的智慧, 送給學校當財產。
指導教授或許因為必須衝業績, 所以有很高的動機要透過學校申請專利。 但是參與發明的學生, 有沒有被告知其他可能性的存在呢? 例如, 在教授指導份量不多的某些場合下, 學生如果透過校外的事務所申請專利, 獨享其成果, 不是對自己更有利嗎? (文末提供第三個選擇。) 這時身為教授的我們, 如果沒有幫學生分析 哪個選擇對他有利, 而是以員工的心態暗自分析 哪個選擇對教授我自己的績效 (也因而對學校) 最有利, 於是鼓勵甚至誘騙學生簽下 「專利讓渡同意書」, 那麼我們到底是在從事教育, 還是在從事剝削? 我們所做的事, 到底是 empowerment, 還是 enslavement? 學生的智慧, 被硬生生轉變成學校的財產, 靠著學生的學費過日子的教授竟是幫兇, 這說得過去嗎? 「智財宣導只是一種洗腦」, 一種 「組織用以剝削個人創作成果的工具」, 教授與大學又還有什麼立場反駁這個說法呢?
不過, 在今日的臺灣, 談論教育初衷, 有點不切實際。 尤其在是面臨生存壓力的臺灣私立大學裡, 恐怕更難期待校方高層對於上節 「公共利益」 或是本節 「培力學生」 的論述會產生共鳴。 更何況, 在臺灣, 主導學校政策與大方向的, 通常是資訊/理工/管理學院的教授。 這些領域的文化, 大致上可以說: 有數字績效的人說話大聲。 看完以上, 可能還是有很多決策長官會認同 Myriad/Eolas/BMS/大學巧取豪奪的立場、 而不認同乳癌風險族群、 消費大眾、 AIDS 患者及學生的立場。 「只要能賺錢, 與專利蟑螂並肩作戰或是要求學生簽字自願交出研究成果, 這又有什麼不對?」
對, 如果 大學真的賺到錢了, 那麼社會責任丟到垃圾桶裡面也就罷了。 但真的賺到錢了嗎?
三、 長尾的傻瓜被騙去支持短頭的政策
以經濟政策等等研究著名的美國智庫 布魯金斯學會 日前公佈 一份報告, 指出:
在 2012 年 (很能代表過去十年普遍狀況的一年) 大學系統授權收入總額的 50% 落在排名前 5% 的菁英學校手裡 (155 所當中的 8 所)。 收入總額的 75% 落在前 10% 的學校裡 (16 所)。 不僅授權收入的分佈很不平均, 而且這些高收入的學校儼然形成了一個穩定的俱樂部。 在過去十年當中, 只有 37 所大學曾經至少一次擠進前 20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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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外地, 大部分大學的技轉中心都虧損。 我以技術中心開銷的資料來計算, 發現回覆 AUTM 問卷的 155 所大學當中, 有 130 所大學 其授權金所得不足以支付中心員工薪資及專利費用。 而且, 2012 年 「84% 的大學以赤字在營運技轉中心」 這樣的數字還算是不錯的 -- 拿過去 20 年的平均數字來看, 有 87% 的大學都是開銷大於收入。
當然, 這是美國的數字。 不過, 臺灣過於飽和的大學市場, 情況恐怕只會比美國更不堪吧? 交通大學有一個 專利授權暨拍賣平台, 生意不知如何? 其他大學似乎就沒這麼積極將專利商品化了。 到底各大學的專利技術轉移業務, 盈虧狀況如何? 從教授與學生手中取得的那麼多專利當中, 有多少百分比轉化為真正的商品, 而不是被堆在倉庫裡腐爛? 以數字治校的管理高層們, 怎能不給個明確的數字? 這不是滿足好奇心的問題, 而是 「為誰而戰、 為何而戰?」 的問題。
微軟在阻撓 Innovation Act 擴大 CBM 打擊垃圾專利的過程當中, 曾經透過週邊的利害關係人連署抗議 (這種手段稱為 「偽草根運動」 astroturfing) Techdirt 指出: 反對擴大 CBM 的 ACT 4 APPS 其實就只是由微軟操控的少數幾家廠商; 相對地, 長期為專利蟑螂所困擾的 app 開發者聯盟 App Developer's Alliance 則站出來力挺簡化挑戰垃圾專利的流程。 身為半調子程式設計師, 我很可以想像: 這些人的熱情與興趣, 是寫程式與開發新產品, 而不是打法律戰爭。 他們知道既有的專利體制會傷害而不是鼓勵大多數人的創新; 他們知道自己是位於長尾的發明家。 對他們來說, 跟消費者的利益站在同一陣線, 不只是一個政治正確的選擇, 也是 「免除大廠與專利蟑螂的法律威脅、 免於恐懼得以自由從事創新」 的重要權利保衛戰。
臺灣的 162 所大學有自知之明嗎? 或者大家都自認為是專利體系的受益者呢? 撇開教育的初衷及公共利益不談, 單單從大學自身的 「經濟效益」 一事來看, 各校如果不敢公佈這項業務的盈虧狀況, 又還能拿什麼當藉口, 說服教授/學生/家長/社會大眾, 讓大眾支持你繼續以專利申請積點作為評鑑教師的指標、 在這過程當中還將師生的智慧巧取豪奪而成為學校 (滯銷) 的財產呢?
四、 脫離掌控, 分享, 出名, 群眾募資
本文探討了 「大學透過專利獲利」 的失敗。 不論教育部與各大學是否會覺醒改變, 至少對於 (某次的發明正好) 位居短頭的教授與學生而言, 結論是這樣的: 如果預估這項發明可以幫你帶來可觀的授權金收入, 那麼也許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是爭取自行在校外申請專利, 由自己來掌握自己的財產、 讓它產生最高的金錢價值, 而不要任由它在大學裡腐朽。
至於其他大部分與我一樣以 「位於長尾」 而自滿的平凡創作者, 如果你估計這個發明被拿去商品化或者收取權利金的機會不高, 那麼最明智的選擇, 就是分享你的發明。 與其簽下讓渡書換取智財局的一紙文件跟大學的一個記功嘉獎或績效點數, 不如把你的發明具體化、 寫成文件或程式, 然後分享出來, 用創意換取注意力。 再搜尋 「群眾募資」 或 「集資平台」, 找到適合你的 "kickstarter alternative" @ Taiwan (或者直接到 kickstarter 也可以啊!) 讓你的作品放出光芒, 甚至吸引來資金, 這才是對你自己跟對社大眾會都最有利的事。 透過分享募集人氣、 透過人氣募集資金, 這才是真正利己利人的廿一世紀草根/長尾資本主義。
母體是一個系統, 尼歐。 這個系統是我們的敵人。 但是當你身處其中時, 四處張望, 你看見什麼? 商人、 教師、 律師、 木工。 正好就是我們要拯救的這些人。 但是在我們把他們救出來之前, 他們仍舊是系統的一部分, 所以也成了我們的敵人。 你要了解: 這些人大多數還沒準備好要脫離母體。 有許多人如此地麻木、 習以為常, 如此死心塌地不作二想地依賴這個系統, 他們甚至會為了捍衛這個系統而戰。 -- Morpheus in 駭客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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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著作權和專利混在一起談
回覆刪除著作權
定義:指的是具有原創性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目的:保障著作權人原創性
與專利法相較: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從來不存在於自然界的精神產物
成立:無須登記
專利
定義: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目的:公開己身所知之技術,以促進產業升級
與營業祕密法相較:營業祕密法是獨占並不公開技術(如:可樂配方)
成立:三種類行的專利權保障皆須登記
二者雖然皆屬智慧財產權但絕非不同
就如同你所舉的例子中
IBM和微軟創造的程式非屬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產物,是著作權
AIDS 藥物 d4T 的專利屬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產物,是專利權
我個人非常同意專利法有檢討的必要
站在經濟學的立場
唯有給予獨占的利潤才會使廠商持續具有發明的誘因
雖然各國法制之下也有強制授權的規定作為緩和之道
但專利蟑螂的存在卻成為科技發展的阻礙
這與專利設立的目的完全不同
但在著作權的部份我個人並不贊成
此法設立從所保障的就是著作權人具有原創性的產物
換句話說
因此所生的衍生產物(軟體.應用程式....)皆是建立在該著作權人具有原創性的產物上
削弱對於著作權人具有原創性產物的保障
甚至會造成衍生產物根本不會出現的狀況
只會進一步影響消費者對於其運用
這也是為什麼強制授權在著作權領域內被大幅刪除的原因
除此之外專利蟑螂的存在
在專利申請時常會出現掛一漏萬
造成對於此種運用是否為已聲請的專利所涵蓋的爭議
反之著作權則無此問題
請看一下「專利勒索」那一篇好嗎? 如果需要更多提示的話... android 的著作權歸誰? 微軟在 android 程式碼裡面的貢獻佔多少百分比? 為什麼其他著作權人無法賺像微軟一樣年入廿十億美金? 這整篇就是在講專利。 與著作權無關, OK?
回覆刪除專利的意義 專業與利用 學術的內涵 理論與實務
回覆刪除妥協或協調 意義不一樣 自利或利它 是一不是二
內容無能置喙,感謝好文,但是「84% 的大學以赤字營『在』運營運技轉中心」?
回覆刪除謝謝, 已更正!
刪除此文內容誠佳,在下身為讀者受教良多,特此感謝洪老師!
回覆刪除侵權原告好神秘 谷歌揪藏鏡人
回覆刪除http://www.cna.com.tw/news/ait/201403130386-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