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當你的生活故事被搬上螢幕 -- 著作權無法阻止剽竊, 反而掩蓋真正的道德思考

這是 2004 年的舊聞 -- 記者/作家 Malcolm Gladwell 描述他的文章被剽竊的故事, 也做了非常深度的分析。 一位 「主張一切依法行事、 認為著作權法是解決剽竊之道」 的讀者, 跟 「看穿事物本質、 用同理心去理解受害者」 的讀者, 會得到很不一樣的結論。 因為比起文章被剽竊, 更令人不舒服的事是你的人生故事被修改; 但前者有法可罰, 而後者卻無法可管。

心理學家 Dorothy Lewis 專門研究連續殺人罪犯。 她跟腦神經科學家 Jonathan Pincus 發現: 這些窮兇惡極的罪犯本身, 幾乎都曾在幼年時遭受虐待或性侵, 並且幾乎都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百老匯歌劇 Frozen 開始上演之後, 不斷地有友人打電話給 Lewis, 叫她要去看看。 「這根本就是在演你嘛!」 原本她不當一回事; 直到有一天戲院那邊有人打電話來請她評論這部戲, 她讀了劇本之後才感到一陣錯愕。 這是英國劇作家 Bryony Lavery 所寫的一部戲, 描述一名連續殺人犯、 受害者的母親、 以及一位心理醫師之間的故事。 Lewis 說:「如果她 (指 Lavery) 所描述的是一個心理醫師究研大腦的故事, 我當然不會介意。 ... 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他們把我和 Jonathan 的研究結果放入戲裡面。 這很好啊。 這沒什麼問題。 但她做的不只是如此。 她從我的生命當中拿了一些東西, 而這是我覺得受侵犯的地方。」

劇中的心理學家 Agnetha Gottmundsdottir 她的研究案例、 工作夥伴、 遭研究對象跟蹤、 與殺人犯的互動... 等等事跡, 跟現實生活中的 Lewis 高度雷同; 卻又有幾處被噴上狗血。 Lewis 表示: 最令她受傷的是劇中的 Agnetha 跟她同事 (影射 Jonathan Pincus) 之間搞曖昧。 「很多人打電話告訴我: 如果一路演到這裡之前都是真的, 那麼大家當然也會覺得那段眛關係也是真的。」 Lewis 有一種遭受誹謗的感覺。 請想想, 如果是你的生活故事許多細節被搬上螢幕, 卻又有幾處遭更改變得與事實不符, 然後作者並不主張這是你的傳記 (所以與事實不符沒有關係), 你不會生氣嗎? 但你又能用什麼法律控告她呢?

而劇作家 Lavery 當初是如何取得這些內容的呢? 正是因為她在 1997 年的 The New Yorker 雜誌讀到 Gladwell 的文章 The Damaged。 Lewis 跟她的律師指出: Frozen 劇本與 Gladwell 的文章有 12 處 675 個字幾乎完全雷同。 於是 Lewis 詢問 Gladwell: 可否把該文著作權讓渡給她, 以便她打官司控告 Lavery。

如果你是 Gladwell, 你會同意嗎? 基於什麼原因呢? 如果你是 Lavery, 面對這樣的官司, 哪些事讓你感到後悔呢? 如果你必須在 Gladwell 與 Lewis 這兩位受害者之間做個選擇, 你寧可扮演哪一位受害者呢?

建議讀者暫時擱下本文, 先去吃個飯洗個澡, 一邊想想這些問題, 再繼續讀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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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除了問題之外, 大部分來自 Gladwell 的長篇分析文。 以下是我的想法, 以及 techdirt 網站 關於 「剽竊 (plagiarism)」 系列文章 的部分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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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讓我們釐清 「剽竊」 與 「(著作權) 侵權」 這兩個不同的觀念。 Mike Taylor 詳述: 剽竊無關著作權

  1. 學術界瞧不起剽竊, 但著作權法幾乎都派不上用場。 (無法用以控告剽竊者) 另一方面, 侵權行為, 在學術界大家習以為常。 (「你那個 pdf 檔是哪裡來的? 拷貝給我好嗎?」)
  2. 剽竊行為的受害者是原作者; 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是著作權人 (經常不是原作者 -- 特別是在 「學者的智慧淪為期刊的財產」 的學術界)。
  3. 「剽竊」 談的是抄襲 「點子/想法/觀念」 (idea); 「侵權」 談的是抄襲 「具體表達方式」 (expression) -- 例如文句或旋律。
  4. 剽竊受害者因為其貢獻未獲得表彰而不悅; 侵權受害者經常因為其金錢收益受損而不悅。

Taylor 並舉了四個具體的例子說明 「有/無剽竊」 跟 「有/無侵權」 的四種可能組合。 另外, 倡議自由文化的漫畫家 Nina Paley 也 指出「剽竊談的是引用(想法/文字/圖片)時沒有註明出處; 侵權談的是使用作品時沒有付費。」 她並且用下面的卡通呼籲: 雖然 著作權法無法阻止你剽竊公領域的作品, 但誠實地指出原作來源才會受到大家歡迎。

其次, 讓我們談談作者的心聲。 身為作者, 何者讓你更生氣? 你的作品被剽竊, 或是你的作品被侵權? 比方說, 如果你已經把著作權讓渡給出版社也拿到權利金, 但是有人把你的作品拿去改作。 你願意無償地 (因為出版社說你已經拿到權利金了) 幫出版社站出來譴責第三方嗎? 請注意: 侵權受害者已經不是你了哦。 另一個相反的情況是: 網友把你的部落格文章整篇拷貝過去 -- 並且保留姓名及出處, 你介意嗎? 這是個人價值觀不同的問題, 沒有對錯。 我個人的立場 -- 事實上所有 「以 cc-by 或 cc-by-sa 授權作品的作者」 -- 當然是在意有無剽竊更甚於有無侵權。 只要名字不要被拿掉, 我們樂見自己的作品廣為流傳。

Gladwell 也是。 最初剛聽到作品被剽竊一事的時候, 他曾經跟朋友半開玩笑地說道: 「這是我的作品能夠登上百老匯舞臺的唯一機會。」 後來既然剽竊的事實已被報導出來, 大家都知道他的作品啟發了 Lavery 寫出獲得東尼獎的劇作, 這對他而言豈不正是名譽上的意外收穫? 一開始他當然也不爽作品被盜, 但是他老實地承認: 在他拿到劇本之後, 覺得這寫得真是太棒了。 「我非但沒有覺得我的文字被剽竊了, 反而還覺得它們被發揚光大。」 他花了很大的篇幅 (也多次引用 Lawrence Lessig 的說明) 解釋 「衍生創作」 的重要性, 你幾乎可以感到他在替 Lavery 的剽竊行為辯護。 另一方面, 他也很同情 Lewis 的處境, 但他並不認為 「把著作權讓渡給 Lewis 以便她可以起訴 Lavery」 是個好主意。 所以他原本幾乎要答應 Lewis 的請求; 但後來又改變主意。

為什麼不是個好主意? Gladwell 並沒有詳細解釋。 且讓我從 「誘因」 的角度來分析一下。 如果 Lewis 取得 Gladwell 的著作權, 並且用它來控告 Lavery, 那麼 Lavery 最後悔的事可能會是什麼? 「當初應該多花一點心思把 Gladwell 的文句改得面目全非才對!」 記得嗎? 著作權保護的是 「具體表達方式」 而不是 「點子/想法/觀念」。 如果她當初這麼做, Lewis 就很難靠著作權勝訴了。 從旁觀者的角度、 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 重點不在於 Lavery 有沒有機會回到過去改變既成的事實、 Lewis 有沒有真的打贏這場官司。 重點在於: 這場官司恐怕不太有助於嚇阻剽竊, 倒是比較有助於鼓勵大家改進剽竊的技巧, 以免吃上著作權官司。 當然, 如果改作程度夠大, 「剽竊」 這個字眼可能已經不適用, 新作品本身可能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創作, 只是受到原作品的 「啟發」 而已 -- 就像 JK Rowling 被指控哈利波特的角色與情節抄襲自其他好幾位作者 一樣。 從豐富文化的角度來看, 這是一件好事; 但這同時也更加突顯了: 著作權法無助於解決 Lewis 的遭遇這一類型的問題。

更一般地來說, 著作權不僅無助於遏阻剽竊, 前述 Paley 的文章甚至認為: 「如果著作權跟剽竊之間有任何關係, 那就是它讓剽竊變得更加容易 (因為剽竊來的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 更不容易被公眾拿來檢視) 也提升剽竊的動機 (因為盜版的時候, 反正不管是否保留原作者姓名都一樣犯法, 而保留原作者姓名會讓侵權的事實變得更明顯, 所以當然不要保留。)」 網路上的 「盜文」 現象, 也許後半句是很好的解釋之一。

事實上早在 2008 年, EFF 的國際事務主任 Danny O'Brien 就 指出這兩個觀念被混為一談。 他並舉十八/十九世紀時的英國為例: 政府用房子的窗戶數量來作為課稅的基準, 結果可想而知 -- 為了節稅, 大家盡量把窗子遮掉, 「視窗課稅法」 (呵呵不是微軟的視窗稅啦) 不僅失去其效力, 更扭曲了建築藝術。 同樣地, (比較受到大眾重視的) 剽竊作品的概念, 現在跟著作權概念被混為一談了, 這不是好的法律發展方向。

再從語言及思想的角度來看, 把 「盜版」 跟 「剽竊」 混為一談, 就像放任 「仿冒」 謀殺 「盜版」 與 「山寨」 一樣, 會弱智化我們的語彙、 傷害我們的思考能力 -- 因為語言會局限我們的思考範圍。

最後, 回到 Lewis。 當我們看出 「盜版」 跟 「剽竊」 的差異之後, 當然更可以看出來: 她的遭遇, 著作權法完全幫不上忙。 這樣的案例可能只會越來越多。 當我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公開地貼在臉書上, 而臉書總是不遺餘力地提高用戶的曝光度 (例如 取消 「禁止查詢我的動態時報」 功能)、 當我們的 +1 會被 google 拿去替廣告背書, 會不會有一天, 無所不在的鄉民劇作家們開始在社交網路上尋找靈感, 而你我的特殊經歷也變成了故事的一部分, 被搬上大螢幕? 當創作的自由與個人生活故事的真實性發生衝突的時候, 我們絕對需要一個新的框架來思考合理的道德規範, 而不是勉強扭曲 「跟不上網路時代著作權法」 以及 「擁有的概念」 來保護一個比較接近隱私 (但又不太像是隱私) 的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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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也刊載於 T客邦)

手邊沒電腦; 口頭推薦本文嗎? 可以請您的朋友搜尋 「著作權無法阻止剽竊」。

8 則留言:

  1. 我覺得格主應可以把Mike Taylor那篇文中最重要的寫出來,就是這句:
    "Plagiarism is about the failure to properly attribute the authorship of copied material (whether copies of ideas or of text or images). Copyright violation is about failure to pay for the use of the material."

    還有,「改進剽竊的技巧」這個改用正面的詞,例如「再創作」、「二次創作」、「derivative work」這樣來思考,或許比較好吧?(應該沒有人「再創作」純粹只是為了想要「避免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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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 Explorer! 已補上那一句, 並且補上 「JK Rowling 被指控哈利波特的角色與情節抄襲自好幾位其他作者」 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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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家和萬事興之蕭紅軍羅喉上身
    http://www.youtube.com/watch?v=2kMNhxYlFz4

    「吾之雙腳踏出戰火,吾之雙手緊握毀滅。」,台灣的演藝圈根本上網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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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提出一點想法,卻不見得扣題。

    1. 事件的苦主有很多人生的選擇,似乎他把 "last choice" 限縮為 "have no choice"。

    高明的有如:透過 Gladwell 牽線,與Lavery 私下和解──不論利益或感受、 公開創造雙贏──並解決彼此的困擾,是其一。

    內心不受境風轉動是其二。適度的公眾回應避免產生潛在的負面結果有其必要,當幽默以對或置身事外的態度被確立後,就不再讓無謂的煩擾消磨有限的人生。

    2. 在人生本質的前提下,得失與生死的無常使擁有權也顯得有如戲論,一如法律在根柢上也只是遊戲規則。現實的全貌是:在法制的弓弦上,關鍵之處無不「事在人為」(審時度勢也好、玩法弄法也好…)。透過工具以對治某些需求只求與時俱進即可,執迷於規則就會流於把手段當目的窠臼。

    在中國開放初期的盜版與山寨未必全然罪惡,除了加速封閉體系的資訊流通與自由化,更實際的是西方在一百多年前就已借走鉅資以加速現代化,被如此侵權與剽竊的償還只是前因種後果的問題。就像Ngozi Okonjo-Iweala 說:接受援助並沒有什可恥的,殖民時期的歐美人拿走非洲的一切,讓他們來幫助有什麼不對?(大意)

    這世間真正的本質是:它環環相扣無可分割,「你」「我」相對而立卻對真相產生以偏概全的取樣。

    3. 產出對策更能讓議題產生價值。我以為在立法擬草的過程就該跳脫法律是道德最低底限的框架,讓「只有啟發、沒有原創」(否則師法自然、跨界創新該怎麼說?)、「互惠共生」的重要概念入法,起碼在仲裁的機制上不該造成成王敗寇的功利定奪,而是讓仲裁的機制能締造更多的和解局面,如此才能跨越對"擁有"的偏狹視野,讓"補償"也能是一種回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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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近代的動亂又是什麼前因種後果的問題?014拿的是補償還是回扣?

      這世間真正的本質是:它環環相扣無可分割,只能用「匿名」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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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哈哈,或許我表達太武斷,或者跳脫了某些現實,歡迎您給予指教。

    但是我無法回應你的質問,畢竟我的表達還是沾著剽竊與侵權的邊上發想,卻沒有任何政治意圖,至於回扣的本質實為中性(請明察),也不適合在這個議題上政治化思考。

    有聞「無諍三昧,斯為第一」。若我們有所言談,都期望是正面的對話產生有價值的結果。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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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 謀殺 「盜版」 與 「山寨」 (寫在幾個詞語的葬禮之前)
      http://blog.ofset.org/ckhung/index.php?post/109d

      教育部長年協助利益團體智財洗腦? 請打電話教他們搜尋
      http://ckhung0.blogspot.tw/2012/09/moe-brain-washi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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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專利的意義 專業與利用 學術的內涵 理論與實務
    妥協或協調 意義不一樣 自利或利它 是一不是二
    著作的目的 知識轉智慧 前人的知識 智慧來創新
    標示來者名 基本的禮貌 加上己智慧 知識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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