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Android Apps Market: Google 的 「阿基里斯腳踝」

網路時代的超人, 留下一個廿世紀的腳踝 「請隨便舉一個最成功的網路公司?」 就連不熟悉資訊產業的人, 可能多半也會答 google。 Google 是一家最懂得網路現象與網路文化、 最懂得 「與網路為友」 的公司。 他們的絕大多數商品, 都採用順應網路潮流的 「注意力經濟」 商業模式: 免費分享資訊、 吸引注意力、 賺取廣告費用。 只是... 他們還有一隻跟不上網路時代的腳踝: android 手機上的付費軟體。 這也成了 google 的 「阿基里斯腳踝」; 而臺北市政府則是射中腳踝的那一支箭。

(本篇的重點是要給 google 建議; 另一篇 「卒子市長郝龍斌和外星人征服藍星的邪惡陰謀棋局」 的重點則是要給臺北市民、 臺灣的智慧手機用戶和被利用的政治人物提供建議)

Google 的 android 手機付費軟體只有十五分鐘鑑賞期, 臺北市消保官要求改為七天; google 迅速將付費軟體下架。 (請搜尋 「google 消保」 或 「google 七日」。) 市政府開罰 100 萬元, 獲得消保會與消基會支持

另一方面, 有不少人認為: 數位內容類型的產品情況特殊, 不適合七天鑑賞期。 ( 資策會章忠信老師) 換個方式說, Google 如果賣一般的有形商品 (例如 太陽能商品), 顯然不可能只給消費者十五分鐘; 如果一般商品這樣賣, 顯然無法得到網友支持。

這種尷尬的 「販售數位內容」 商業模式, 讓 google 突然站在一個與它一貫價值觀相反的位置上。 Google 雖然沒有開口說, 但它一貫的立場就是支持 「資訊渴望自由」 ( 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 從自身提供的各種免費服務、 掃描上線的版權書 言論管制國家的搜尋結果 茉莉革命國家的民眾之聲、 ... 一直到 民眾的隱私, google 堅持這個想法, 不惜對抗書商、 強權、 甚至是客戶。 這裡的重點並不是這個理念是否正確 (我支持一大部分; 反對一小部分) 而是 google 的一致性。

這個矛盾首先出現在臺灣, 只不過是剛好而已; 就算 google 後續的處理能夠讓臺北市政府和臺灣消費者滿意 (撤店絕對不會讓消費者滿意好嗎?) 未來在世界上其他地方可能也還會發生類似的問題。 釜底抽薪之道, 也許應該是重新思考目前的 app 商業模式: 從 四十多種可能性當中, 挑一些方式稍加修改, 讓這些商業模式變得與 google 的 「資訊渴望自由」 一貫立場趨於一致, 鼓勵全球軟體創作者朝這些方向思考, 讓 android app 市場的生態走出 apple app 市場的思考框架 -- 反正這兩家公司和他們的客戶, 本來就有極大的價值差異。 恐怖小說家史蒂芬金 (失敗) 的 「付費我才寫下一章」 實驗, 及 DRM-Free (成功) 的 Baen 科幻小說書庫, 都是值得參考的例子。

最終, 如果付費方式比較像捐款而不像購買實體產品, 就不會再有這種問題了。 如果 google 鼓勵 android market 上的創作者採用符合網路世代的商業模式, 未來就算遇到其他問題, 也會是 [保護好腳踝的阿基里斯] [不受 克利普頓石 干擾的超人] [主張 「資訊渴望自由」 的 google] 所習於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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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邊沒電腦; 口頭推薦本文嗎? 可以請您的朋友搜尋 「google 腳踝」 或 「android 腳踝」。

4 則留言:

  1. 您覺得自由包不包括「給人選擇不自由權力的自由」呢?

    app market中的付費軟體,是第三方開發者寫的軟體;這些第三方開發者選擇要「收費」,那麼,您覺得google應不應該給他們選擇「收費」的自由呢?

    如果google不允許他們(我們)做出選擇,我覺得我們的自由恐怕是縮減了,而非擴大了。

    「如果你因為害怕一個不自由的時代,因此就不給他們言論自由的話,那麼,這個不自由的時代已經開始了。是你自己給他開了頭。」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斯帝芬‧潘弗, 協助3K黨打官司時的發言

    您覺得這種想法如何呢?
    無論如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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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首先, 我覺得, 作為一個營利事業, google 沒有義務提供 「自由的所有可能性」。 例如, 我很想看到 google 提供 「付費我才寫下一章」 的小說商品。
    不過他們覺得這不賺錢所以不提供, 我也沒立場說他們剝奪我們的自由, 對吧? Google 的義務是在不傷害社會的前提下努力賺錢。

    其次, 我的意思倒不是建議 google 讓所有付費軟體下架, 而是讓它繼續存在, 但直接表明 「請原諒無法全力支持」 的態度。 這麼說吧, google 現在本來就已經並不認真支持付費軟體了 -- 因為若要真心支持, 就非得走 apple 的路不可: 從頭到尾完全掌控系統, 禁止用戶亂動手機 (例如 root)、 採用各種類似 trusted computing 及 DRM 的機制、 嚴格審核所有 apps、 ... 總之就是必須拿出所有封鎖資訊自由流通的手段, 才能真的展現支持付費軟體的誠意。 為了 真誠 支持付費軟體的存在 (以確保某些用戶保有 「選擇不自由」 的自由), google 必須犧牲掉所有用戶其他許多更基本、 更有意義的自由。 然後, 只要疏漏一個環節, 就會破功。 就算像 apple 那麼認真支持, 只要用戶 jail break, 付費軟體還是破功啊! 因為付費軟體的商業模式就是與 「資訊渴望自由」 一事背道而馳。 這是兩種打從本質上就互相矛盾的想法。

    「15 分鐘」 是一種很曖昧的折衷方案, 就像企圖腳踏河的兩岸。 問題是這兩岸的距離太大, 沒有辦法用曖昧的態度矇混過關。 別的公司或許還可以混過去; 但 google 的角色就是不允許它同時跨在這兩岸。 所以 google 在這件事情上, 沒有辦法像它在面對 「封鎖言論自由的強權」 時那樣地立場鮮明堅定。 連 google 的支持者都會感受到: 這次若要從原則性、 理念性的角度出發, 是很難幫 google 說話的 -- 你必須抬出保護智財權的那一套說辭。 但如果你真心認同保護智財權, 就不應該支持 google 放任 root。 你就應該支持 apple 的整套措施。

    換個方式來說, 目前付費軟體的商業模式之於 google 整體的商業模式, 就像是反物質構成的腳踝接在正物質構成的身體上一樣, 自己內部的矛盾不解決, 永遠都會處在挨打或內耗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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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章忠信先生並非律師,但他的著作權意見比律師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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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啊, 謝謝黃律師指正。 是 章忠信老師 才對。 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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