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網路時代, 「著作權」 跟 「人權」 只能二選一

選擇 「著作權」 還是選擇 「實體財產權/私密通訊權/言論自由」? 網路時代, 我們的社會面臨一個困難的選擇題: 到底應該保護著作權, 還是應該保障實體財產權/私密通訊權/言論自由等等基本人權? 對不起, 沒有折衷方案、 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 沒有各退一步的選項。 我們只能二選一。

無政府資本主義 的法律專家 Stephan Kinsella 在他的文章 「SOPA 只是病癥; 著作權才是病灶: 用 SOPA 戳破著作權迷夢」 當中說道:

為什麼應該要廢除專利法與著作權法? 這並不是社會主義 vs 自由主義的問題。 [專利法與著作權法] 跟 [財產權、 資本主義、 自由市場、 競爭] 這些概念從根本上就互相抵觸。 如果你對私有財產和自由市場理解得夠透徹的話, 就會了解到: 著作權其實是國家賦予的一種 「規避競爭」 權力, 它用來替特定偏好進行言論管制, 最終會侵犯私有財產權、 造成我們今日所見的警察國家。

他並引用瑞士盜版黨創辦人 Rick Falkvinge 的文章 「是該停止假裝認同著作壟斷權了」

其實著作權產業說的沒錯: 著作權壟斷還真的非得靠這些荒謬的法律來支撐不可。 接上網路的通用電腦、 匿名的自由言論、 公民自由這些事情都會讓 「數位資訊散佈壟斷權」 破功。 既然法律無法用來禁止科技進步, 那麼為了維護這個正在崩解的 (著作權) 壟斷, 我們就只好用它來犧牲基本的公民權利。 我們所看到的 (DMCA, SOPA, ACTA, TPP, ...) 就是這情況下的產物。

「盜版黨創辦人所說的話, 當然很偏激囉!」 有人會不屑地說。 那麼, 也許這些人會覺得 「抄襲織布花樣者, 繫輪碎骨凌遲至死」 這樣的法律比較不偏激? 畢竟那是 "偏激的" Falkvinge 所提出來批判的中世紀時代反盜版法 -- 那是王法耶! 偏激的當然是盜版黨囉, 對吧?

Techdirt 的 Mike Masnick 用這個標題: 「阻止檔案分享的唯一辦法, 就是禁止私密通信」 來摘要歐盟議會盜版黨議員 Christian Engstrom 的文章 「著作權法把孩子們變成罪犯; 改革才能幫創作家和大眾帶來豐富的生活」。 Engstrom 說:

只要公民之間的私密通訊管道存在, 這些管道就一定會被拿來侵犯著作權。 如果想限制檔案分享, 唯一的辦法就是禁止私人通訊。 在過去十年間, 大型企業感受到他們的壟斷事業遭到威脅, 所以透過政治說客讓著作權法朝這個方向在演進。 如果我們想保護基本人權, 就必須扭轉這個趨勢。

以上並不是理論。 TorrentFreak 觀察到: 在近日 SOPA 法案與 MegaUpload 關站事件之後, 匿名/分散式/無法禁止的檔案分享軟體下載流量突然爆增 -- 例如 不需要種子的 BT 分享軟體 Tribler 下載量突然衝破十萬; 而 完全保護隱私的社交圈 RetroShare 下載量則爆增十倍。 如果要認真地保護智財權, 看來光是 污名化 P2P 還不夠, 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把撰寫 P2P 軟體及撰寫教學文、 倡議捍衛個人私密通訊權的 「共犯」 (對哦, 我也是耶) 通通抓去關才對。

知名科技網站 BoingBoing 創辦人也是科幻小說作家 Cory Doctorow 最近一場演講 電腦使用權大戰即將上演 非常值得一看。 (我不是用聽的, 而是讀 講稿。) 他指出近來這些荒謬的著作權法案, 起因於立法者對資訊科技的無知。 比方說, 如果你能證明開車使用電話 -- 即使是免持電話 -- 提高車禍事故率, 那麼或許你可以說服議員立法禁止汽車配備免持電話。 另一方面, 沒有人會傻到同意 「因為銀行搶犯犯案時都會用到輪子, 所以我們應該立法限定輪子的使用場合」。 兩者的差別, 在於前者只是企圖拿掉一個功能; 而後者則是企圖對一個通用 (general-purpose) 的工具做出不合理的限定。 電腦和網路都是通用的工具。 要求電腦只准複製某些資訊而不准複製其他資訊 (不論你想阻止流通的是版權所有的影片、 色情圖片、 被曝光的隱私、 或是揭發政府企業惡行的公民新聞) 就像要求有輪子的交通工具不准替銀行搶犯服務一樣, 不可行。 (最後這句話是我講的。)

如果你了解電腦和網路, 大概就會知道這些法律越補越大洞。 這些法律說: 某些特定軟體在執行的時候, 你不准研究你的電腦; 你在你自己的電腦裡面所學到的某些知識, 不准分享給朋友; 這些法律甚至讓 「網路言論管制」 變得非常容易, 連提出侵權證明都不必就可以撤下內容。 這些法律無視現實, 而現實也不理會它們。 畢竟, 這些法律通過之後, 複製只是變得更容易而已。

最終,

想要控制電腦 (禁止拷貝某些東西) 的努力, 到最後都必須演化成官方版的 rootkits (植入你電腦的惡意程式); 而想要控制網路 (禁止拷貝某些東西) 的努力, 到最後都必須演化成 (極權國家) 監控與過濾網路的機制。

事實上, 他們講的都還算客氣。 如果真的要落實智財保護, 光是放棄言論自由、 放棄私密通訊權、 允許政府及資訊大廠控制電腦跟網路、 甚至 否定實體財產權, 這些都還是不夠的。 我早就說過了: 唯有 割掉所有人的眼睛耳朵改裝成經過官方認證的版本, 才能完封 analog hole, 才能徹底保護著作權。

[2013/5/30 補充] 利益團體的報告呼籲美國國會: 請允許我們在大眾的電腦安裝控管軟體吧。 只要一出現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就把電腦鎖起來, 直到他們自首認罪為止。 BoingBoing 評: 他們想合法化 rootkit、 間諜軟體、 勒贖軟體 (ransomware)。 還沒看懂, 還認為 「保護智財」 是正義之戰嗎? 讓我翻譯成白話文吧: 「你們這些死老百姓太愛盜版了! 政府應該立法讓我們接管你們的電腦。」

我們到底要選擇保衛實體財產權/私密通訊權/言論自由等等基本人權, 還是要選擇保衛著作權? 我知道很多臺灣人都不喜歡二元對立 (我也不喜歡), 很多人都喜歡當中間選民 (我也是)。 但是這個問題就像是在二次元世界的一個高峰上面想要放一顆球一樣, 任憑你如何努力, 都沒辦法找到一個折衷的平衡點。 它終究會滾到 (非常接近) 一個極端或 (非常接近) 另一個極端。

利益團體透過大學及政府對臺灣民眾的 「智財洗腦」 (請搜尋) 已經讓我們的社會越來越走向保護智財的極端。 但網際網路把全球所有國家綁在一起, 讓每個國家對這個選擇題無法提出自己個別的答案; 這是全球人類必須共同做出一致決定的一個選擇題。 不論世界會走向人權崩盤或智財體系崩盤, 提早思考這個問題, 至少我們對於即將到來的大地震, 可以預先有一些心理準備和避險措施。

(國王問道:) 「假如我命令一位將軍從一朵花到一朵花像蝴蝶一樣飛, 或寫一齣悲劇, 或變成一隻海鳥, 而假如那位將軍不執行我下的命令, 那麼, 錯到底在他還是在我?」 -- Antoine de Saint-Exupéry, 小王子

(本文也刊載於 科技報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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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邊沒電腦; 口頭推薦本文嗎? 可以請您的朋友搜尋 「人權 著作權 二選一」。

21 則留言:

  1. To 格主:
    我覺得這篇文章不要把「智慧財產權」跟「著作權」兩個詞混為一談比較好。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商標與著作權,至少 Richard Stallman 會把這些詞區分開來。(參考 http://www.gnu.org/philosophy/not-ip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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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覆
    1. 看了內文的回應,我認為應該要用「著作財產權」比較精確,因為著作權包含人格權和財產權,我相信大部分的人不會反對人格權,也同意寫論文時參考引用他人的文章,得清楚註明。著作人格權應該也不與其他基本人權牴觸,所以要把「著作人格權」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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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首先

    無政府就是建立在沒有人權的世界

    譬如:血鑽石、血稀土、血石油…等

    民主政府就是建立在人權及法律之上頭

    人權有包括(著作、專利、財產、投票)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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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政府主義有一堆主義,可以明確指出你說的東西是哪一個嗎?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7%A0%E6%94%BF%E5%BA%9C%E4%B8%BB%E4%B9%89

      2.血鑽石是軍閥(也就是軍政府)導致的.......

      3.這篇文章跟無政府有什麼關係?

      4.你好閒噢,每天都來這裡找架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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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又有某位著作財產權紅衛兵出來跳針了...
    1. 本文從未提到"無政府"...如果你想把"無政府資本主義的法律專家 Stephan Kinsella"扯上來也是可以啦
    2. "血鑽石"居然是有政府運作下的產物耶~
    3. "民主政府"...算了別講了,講出來你又開始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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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有政府的地方叫軍隊

    無政府的地方叫軍閥

    有政府跟無政府差別很大

    有政府每個人都可行使公民權也才能透過法律才保障所謂的人權

    無政府每個人都要言聽計從於軍閥上而且軍閥說有罪判死就是死根本沒人權

    大概沒看過非洲的無政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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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所以以某人的觀點來看,利比亞強人格達費所屬的武力該被稱為軍隊還是軍閥?
    http://goo.gl/mFjhO
    然後某人似乎不知道台灣曾經有過無政府的時期
    雖然是高中生的報告,但是參考文獻中的紀錄片可以知道當實無政府狀態下的台灣是怎樣的情況:
    """
    八月十五日大戰結束,到十月二十五日臺灣正式光復,整整七十天,臺灣人沒有國籍,沒有政府,是名副其實的孤兒,而在這段真空時期,無政府狀態中,臺灣人卻能發揮高度的自治精神,每天照常到工作崗位上班,官營機構的電力與自來水照常供應,更可貴的是治安良好,臺灣人不因無政府而趁火打劫。
    """

    如果想玩文字遊戲的話,建議先去看看政府的定義

    阿阿~抱歉,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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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是專屬於格達費的私人御用軍隊

    台灣的無政府情況發生在六十七年前
    而且還是個非常遠古的和平特案個例

    現代的無政府狀態是會趁火打劫

    >無政府社會理論上沒有政府干預,
    完全依靠(軍閥)規則,
    但是實際中的無政府狀態常常表現為混亂無序,
    根本無法建立有效的(人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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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GTO
    如果你悉知中華民國成立到北伐結束這段期間的歷史,
    還能大言不慚的說出"有政府的地方叫軍隊,無政府的地方叫軍閥"這種話,
    那麼請當我是耍了笨瞎了眼,浪費時間跟你在這邊進行離題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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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灣現在就是無政府的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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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謝謝百式吞龍。 嗯, 我也同意你所說的, 最大的問題在於 「著作財產權」。 沒有改正文, 有兩個原因。 第一, 因為文中所引用的這些文章也都並沒有談這麼細。 第二, 就算把著作人格權一起從法律當中拔掉, 對作者也沒有傷害。 嗯, 我知道 GPL 跟創用 CC 都依賴今日的著作權法。 不過那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著作權法過於強勢的社會, 所以才有人想出 「以火攻火」 的方法。 (主要就是 share-alike/copyleft 的概念) 如果全部撤掉重練, 我相信粉絲按讚轉噗/點閱率/搜尋引擎的機制, 就足以保障等同於 「著作人格權」 的權利。

    @RJ: 嗯, 真的耶, 別跟 GTO 浪費時間了啦。 今天寫新文章時搜尋到希特勒的格言: 「抵抗信心永遠比抵抗知識要更加困難。」 GTO 對於智財洗腦那一套具有超強的信心, 我們用事實、 知識、 與理性思考是打不過他的。 可惜 GTO 生錯時空。 如果他有機會在希特勒手下服務, 一定是一位超強大將 :-) 另一方面, RJ 雖然無法說服 GTO, 但你所提供的連結對其他讀者應該很有啟發。 (至少我學到很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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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哪裡哪裡,我只是習慣於與人辯論時對於自己的論點蒐集相關資料
      一方面講出來的東西才有憑有據,一方面檢視自己的論點是否正確,才不會到時被自己的論點反咬一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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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述"著作權其實是國家賦予的一種 「規避競爭」 權力, 它用來替特定偏好進行言論管制, 最終會侵犯私有財產權、 造成我們今日所見的警察國家"

      這毫無道理, 每種著作都可以是獨一無二, 彼此間何來競爭之有? 而是賦予其財產權所造成的獨佔排他, 跟替特定偏好進行言論管制有何關係? 又如何侵犯私有財產權? 這盜版黨言論邏輯七零八落, 卻也引用的霎有其事一般, 基礎有問題造出來的樓層能住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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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 (2013年5月28日上午10:42)
      著作不是只有「獨立創作」而已,它還包括衍生著作,講白話一點就是「看到別人作品,然後自己改作或再創作」。
      這就是爲什麼會有同人小說 & 改編故事 & 改編/KUSO歌曲。以現在的著作權法,你改編作品是有可能被告的。著作權人可以宣稱說「這市場是我的,你們這些『對手』不准來跟我市場上競爭。」

      這就是所謂的「規避競爭」權力,在軟體業會最明顯。例如你去破解Adobe產品的防盜機制就有可能讓你陷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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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引述「每種著作都可以是獨一無二, 彼此間何來競爭之有?而是賦予其財產權所造成的獨佔排他......」

      三星和蘋果的官司不是競爭?你買盜版手機侵犯私有財產權,為什麼不用公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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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不同意這種說法, 改編作品就可能會被告除非未取得原著作人同意且又使用或意圖營利企圖, 照抄曲目達幾分之幾這多有約定, 破解防盜機制跟改編能畫上等號? 一個是未經主人同意侵門踏戶就想(可能意圖)開門入屋看裝璜格局參考, 一是有看到裝璜進行參考(視為已取得主人同意), 辛苦撰寫程式碼所構成的adobe產品為何要讓人任意破解而不應有任何防盜機制? 進一步你家不裝鎖我就可以視為是我家隨意進出?

    要爭取的是著作財產權年限合理性(排他期間太久), 台師法美, 美修過為特定財團所遊說延長至75年, 這些年又有意延長至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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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2013年5月29日上午10:05)
      如果你是回應我的留言,請先講出來。
      我一句一句來回應你的論點。

      > 改編作品就可能會被告除非未取得原著作人同意且又使用或意圖營利企圖
      「營利企圖」這個是很難定義的,Creative Commons的人在制定CC授權的時候有講。

      > 照抄曲目達幾分之幾這多有約定
      沒有。這要看法官來判斷。

      > 破解防盜機制跟改編能畫上等號
      我沒有畫等號,但是破解防盜與改編這兩件事情有共同點,就是看原本作品(例如反向工程的code)然後再創作(寫破解的code)

      > 辛苦撰寫程式碼所構成的adobe產品為何要讓人任意破解而不應有任何防盜機制?
      它可以有防盜機制沒錯,但是除了著作權法以外,沒有法律說使用者不能破解它。

      > 進一步你家不裝鎖我就可以視為是我家隨意進出?
      Copying isn't stealin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eTybKL1pM4
      https://www.techdirt.com/articles/20120309/18103118061/guess-what-copying-still-isnt-stealing.shtml
      https://www.techdirt.com/articles/20110721/11295315199/absurdity-comparing-copying-to-stealing.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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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首例 著作權蟑螂挑撥訴訟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10/5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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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想請教教授對近年日益猖獗的「內容農場」現象有什麼看法?

    內容農場常見特徵之一是大規模盜用他人的圖文影片,抹除作者資訊,放上自己網站賺取廣告收入。這種侵害著作財產及人格權的行為一般是法律及道德上不能接受的——即使創作者允許自由轉載,多半也不能接受抹除作者資訊的行為;copyleft授權,從GPL到CC都普遍要求保留作者資訊(CC0允許不附上作者資訊,但基於著作人格權不可轉讓,許把他人的CC0作品說成是自己的創作依然違法)。

    假使著作權不存在,內容農場將可以任意剽竊他人作品並宣稱是自己的創作,由於內容農場有極佳的SEO及搜尋曝光,結果很可能是內容農場賺盡廣告及名聲,原作者無論是寫部落格或交由正統媒體出版,也將競爭不過內容更豐富的內容農場,只能落得沒沒無名,最後沒有幾個人知道那些創作出自哪位作者,這樣的世界真的是我們要的嗎?

    利申:我是「終結內容農場」瀏覽器套件粉專)的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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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在已有著作權相關法律, 但是當一般的小咖作者的作品被內容農場盜用時
      (我也曾受害) 它有幫助嗎? 如果有, 「終結內容農場」 就不會這麼重要了 :-)

      「資訊」從二十世紀的稀有演變到二十一世紀的爆炸,
      它的相關經濟效應已經完全顛倒過來。
      智財權是過時、 不切實際的思維, 會阻礙我們正面面對問題;
      改採 「注意力經濟」 的方式思考, 會有很多新的、 更有效的想法。
      落實創用 cc, 靠的從來就不是上法院, 而是文化與教育。
      創用 cc 的觀念, 即使在沒有智財法律的地方, 一樣可以倡議。
      以注意力經濟的角度去詮釋, 更容易說服粉絲們努力去協助作者向內容農場抗議等等。

      我沒力氣跳針重播, 不過簡單講, 我認為智財權是美國利益團體
      (例如瓢竊歷史悠久的 Disney
      https://www.cyut.edu.tw/~ckhung/mm/copywrong.svg
      裡面有搜尋關鍵詞) 進行言論管制的工具,
      而不是保護作者、 促進社會進步的工具。
      也請搜尋 「學者的智慧 期刊的財產」。

      讓我們把辯論舞台 (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完全拆掉重蓋 (注意力經濟)。
      如果大家理解注意力經濟, 就不會選擇像是 FB 或是 line 那類的工具,
      因為那些高牆花園的各種機制會削弱原創網站的流量。
      你注意到了嗎? 內容農場採用的是文字瀏覽器可以看的、
      google 搜尋得到的傳統網頁。 當一個社會放棄了對自己
      (例如對於抵抗假新聞) 最有利的強大工具,
      卻集體選擇了採用 「封鎖自己的聲音與他人的高價值論述、
      用各種方式勸阻你離開高牆、 勸阻你協助提升原作者點閱率」 的工具時,
      那些被放棄的好用工具於是被理解注意力經濟的人拿去圖利, 我還能說什麼呢?
      BTW 我的文章都貼在部落格; 如果 FB 有貼, 那也是貼摘要與網址而已。
      這不是意氣之爭, 而是對自己的目標 (長久觸及大眾) 最有利的選擇。
      https://ckhung0.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31.html
      「論述類社運工具: 部落格不可少; 噗浪重於臉書」
      可惜即使是最應該有意識的 「科技與社會」 社群,
      也很少人意識到這個問題。

      於是, 諸如 「終結內容農場」 之類的努力,
      就像在一條破船上拼命往外舀水, 很令人敬佩。
      我更想做的, 卻是把漏洞補起來。 如果哪一天有機會啦。
      如果沒有機會, 那就把自己的作品與讀者顧好就好了。
      只能在場邊幫像你這樣的年輕人拍手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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